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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2009-2-1 0:00:00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5号 电话:(022)23310964 备案号:津ICP备05003485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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