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
开始搜索
跳过导航链接
首页
新闻聚焦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群众信箱
中低价房源
【标   题】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文  号】 津国土房保〔2009〕13号
【内容分类】 住房保障
【颁布单位】 有关委局
【颁布日期】 2009-1-11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四、公示期限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中的区房管局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5号 电话:(022)23310964 备案号:津ICP备05003485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版权所有
跳过导航链接
列表
公示公告
全国、国务院各部委
政策法规
跳过导航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