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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保障住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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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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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出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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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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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存储的公房出售收入开立二级支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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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房委[2007]1号)。
二、办事须知
对在市商行存储公房出售收入的售房单位,使用公房出售收入前,在市商行各区县经办公房出售收入业务的经办网点,开立二级支出专用账户。
三、办事程序
开户需要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身份证、基本账户许可证、主管部门批文。上述资料用A4纸复印,复印资料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开户单位持上述资料正本及其复印件,并携带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书,到开户行领取并填写开户申请书交开户行办理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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