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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一、办事依据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延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有效期的通知;关于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申请管理。

  二、办事须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自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之日起半年内,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公示,公示期10日。
  3、审核并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工作时限5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5号 电话:(022)23310964 备案号:津ICP备05003485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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