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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一、办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2号令);《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二、办事须知
  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扩面”家庭自2008年7月10日起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2003年以前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享受“低保”待遇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以及2003年以后拆迁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未配租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
    申请家庭需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还需提供“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初审,工作时限5日。
  3、区房委办复核,工作时限5日。
  4、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公示时限5日。
  5、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工作时间5日。
  6、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或签订房屋代管协议
  7、选房
  8、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并公布配租结果,工作时限5日。
  9、签约。
  10、入住。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5号 电话:(022)23310964 备案号:津ICP备05003485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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