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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延期使用的通知 

内容

津国土房改〔2005〕255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近期,部分拆迁群众集中反映因等待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所持《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已经或即将到期,希望延长《购房证明》有效期以便有足够时间选择合适住房。

  鉴于今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在年底可全部上市销售,为使更多拆迁居民购买到合适住房,经研究,对各区房管局已开具的在2006年3月31日前到期的《购房证明》,将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各区房管局对申请《购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购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6年3月31日”,并将其登记备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验证后办理售房手续。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05-12-5 10:27 

副标题

 

备注

 
附件
由 系统帐户  于 2005-12-5 10:27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8-7-16 12:29 ,修改者: 系统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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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延期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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